姑苏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部门 |
中介事项 |
审批事项 |
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 |
收费标准 |
服务时间 |
规范要求 |
1 |
区古城保护委员会 |
编制文物保护工程方案 |
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
具备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提交的文物保护工程方案必须是具备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所编制 |
2 |
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水务)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
取水许可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11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2条 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 89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 号)第31项。 |
具备相应 技术能力 的机构(无 资质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
3 |
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水务) |
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2013 年 11 月 29 日通过,2017 年 6 月 3 日修正。)第十七条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 89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 号)第29项。 |
具备相应 技术能力 的机构(无 资质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在开发区、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区域评估 |
4 |
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水务)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2013年11月29日通过,2017年6月3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用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的单位,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每季度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 89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 号)第28项。 |
具备相应 技术能力 的机构(无 资质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
5 |
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水务) |
编制防洪评价论证报告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30条 第三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确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的,其工程建设方案以及工程位置和界限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除外。《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27条 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确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构)筑物等工程设施的,其工程建设方案以及工程位置和界限应当依法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除外。工程设施建设需要加固或者重建堤防、护岸、闸站等水工程的,应当按照河道保护规划标准同步实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计划。河道管理范围内已有建(构)筑物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阻碍行洪输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整治。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 89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 号)第34项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具备相应 技术能力 的机构(无 资质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在开发区、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区域评估 |
6 |
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水务) |
编制水工程规划建设同意书论证报告 |
水工程规划建设同意书审批 |
【规章】:《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9条 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承担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工作。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 89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 号)第30项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 |
具备相应 技术能力 的机构(无 资质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
7 |
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水务)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生产建设项目完工后,水土保持设施由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8】4号)第二条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由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第三条生产建设单位就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等,组织第三方机构依法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 89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 号)第27项。 |
具备相应 技术能力 的机构(无 资质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组织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
8 |
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人防)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的设计审查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三条; 【规章】《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二十条。 |
获得认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审查,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9 |
区教育体育与文化旅游委员会 |
出具验资报告 |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登记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0 |
区教育体育与文化旅游委员会 |
出具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变更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登记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1 |
区教育体育与文化旅游委员会 |
出具清算报告、财务审计报告 |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终止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登记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2 |
区教育体育与文化旅游委员会 |
出具验资报告 |
幼儿园设立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登记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3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企业投资建设区级管理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规章】《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苏政发〔2017〕88号)第十七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和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行业示范文本的要求编写项目申请报告。 |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4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项目申请报告评估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一条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江苏省发改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3﹞6号) |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区发改局建立第三方项目报告评估咨询库,按照入选次序、专业轮流对审批项目进行评估,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指定第三方评估 |
15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新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必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节能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6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新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必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关于印发《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委托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双方协商约定 |
按照《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委托评审暂行办法》有关内容执行 |
17 |
区民政与卫生健康局 |
出具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666号修改)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证明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登记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8 |
区民政与卫生健康局 |
出具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登记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9 |
区民政与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卫生检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
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0 |
区民政与卫生健康局 |
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 |
放射诊疗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规范性文件】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
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1 |
区民政与卫生健康局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 |
放射诊疗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16第46号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规范性文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并提交下列资料: (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2 |
区民政与卫生健康局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 |
放射诊疗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6年第 46 号)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规范性文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第十条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 (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3 |
区民政与卫生健康局 |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规范性文件】《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一并进行,并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
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4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审批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170号)第八条(六)法定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登记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5 |
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除剧毒、易制爆、成品油外)经营许可 |
【国务院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
具备相应资格的服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6 |
姑苏生态环境局 |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
技术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
27 |
姑苏生态环境局 |
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
权限内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技术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但其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仍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 |
28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姑苏分局 |
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
《建设工程规划许证》核发 |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 |
符合《苏州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规定资质的机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审批部门不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 |
29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姑苏分局 |
规划公示 |
《建设工程规划许证》核发 |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划部门应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予以公布以及《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 2009)》第四条,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由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姑苏分局进行政府采购,全年包干 |
全年按资源规划部门要求完成 |
满足资源规划部门相关要求 |
30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姑苏分局 |
规划验线 |
《建设工程规划许证》核发 |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由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姑苏分局进行政府采购,全年包干 |
全年按资源规划部门要求完成 |
满足资源规划部门相关要求 |
31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姑苏分局 |
日照分析 |
《建设工程规划许证》核发 |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5.0.2.1条,日照标准,及《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3.2.6.1条关于日照分析要求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由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姑苏分局进行政府采购,全年包干 |
全年按资源规划部门要求完成 |
满足资源规划部门相关要求 |
32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姑苏分局 |
指标复核 |
《建设工程规划许证》核发 |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由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姑苏分局进行政府采购,全年包干 |
全年按资源规划部门要求完成 |
满足资源规划部门相关要求 |
33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姑苏分局 |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及竣工图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无失信记录 |
34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姑苏分局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审批部门不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 |
35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姑苏分局 |
建设工程施工图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审批部门不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 |
36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姑苏分局 |
现势性地形图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
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满足资源规划部门相关要求 |
37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姑苏分局 |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临时用地审批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条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控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
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针对姑苏区级审批的临时用地审批事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